不动产登记要件清单
时间:2017-10-16 10:00来源:未知 作者:信息中心 点击: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来源材料(县政府出让(划拨)批文);4、权籍调查成果;5、出让金票据及相关税费凭证;6、出让(划拨)合同;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8、其他必要材料。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证)3、申请人身份证明;4发生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以划拨取得的,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划拨决定书。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用途变更证明及国土局签订的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国土局签订的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证);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自建房)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证;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5、房屋已竣工的材料;6、权籍调查报告和测绘报告;7、实地查看表;8、其他必要材料。

(商品房)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法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查原件留复印件);3、营业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4、维修资金票据(房管局);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原件留复印件);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查原件留复印件);7、权籍调查报告和测绘报告;8、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查原件留复印件);9、首次登记实地查看表;10、授权委托书;11、实地查看表;12、其他必要材料。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证书(房权证);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证书(房权证)4、实地查看表;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商品房转移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不动产权证书(房权证)3、双方身份证明(查原件留复印件);4、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5、房屋确认告知单(房管局);6、缴纳增值税及契税发票;7、房屋平面图和土地宗地图;8、询问笔录;9、结婚证或户口本(查原件留复印件);10、授权委托书;11、双方买卖协议;12、其他必要材料。

自建房转移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不动产权证书(房权证和土地证)3、申请人身份证(查原件留复印件);4、房屋和土地买卖协议;5、房屋确认告知单(房管局);6、土地评估报告;7、结婚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8、权籍报告和房屋平面图;9、增值税和契税缴纳票据;10、其他必要材料。

其他转移登记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证书(房权证和土地证);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③、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⑧、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一、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二、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三、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       

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或房权证);4、主债权合同;5、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6、实地查看表;7、房屋抵押告知单(房管局)、8、其他必要材料。

 

 

十四、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登记证明;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五、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证明;4、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供债权消灭的材料;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六、不动产预告登记

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双方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4、预购商品房的,还应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5、其他必要材料。

十七、不动产预告抵押权登记

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提交预告证明和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4、结婚证或户口本(查原件留复印件)5、其他必要材料。

 

十八、不动产更正登记(依申请登记)

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九、不动产更正登记(依职权登记)

提交材料: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十、不动产异议登记

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十一、不动产查封登记

提交材料: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长垣县不动产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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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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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15
法定期限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