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全县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政策和办法。
二、编制和实施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参与城市、城镇规划的审核。
三、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部门行使执法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种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调处重大权属纠纷。
四、贯彻落实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和指导全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五、组织全县土地资源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县乡地籍调查、土地定级、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主管全县土地征用、农地转用工作,承办报县政府审批和经县政府上报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征收或征用等用地的审查报批和监督检查;参与或承办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用地事项的审查和协调工作;负责拟定全县土地征用、农地转用补偿补助标准、政策。
七、负责全县土地市场管理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土地收购储备的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转让、租赁、交易、授权经营和政府收购储备等工作;
八、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全过程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测评、更新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
九、依法管理全县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组织监测、防冶地质灾害,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十、依法管理全县测绘工作,监管测绘市场,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