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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重大项目联审联办全程代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2-10-29 10:18来源:未知 作者:信息中心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简化我县重大项目的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招商引资,推动项目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已在县发改委立项或县外资金来我县投资需由两个以上县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重大项目,实行联审联办全程代理运行机制。
第三条 县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联审联办的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召开联审会,协调督促各联办单位按时完成重大项目的有关审批事项。各乡(镇)、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本级本部门行政审批的协调服务工作。县监察局为联审联办全程代理的监督单位,以确保项目审批工作廉洁高效。
第四条  联审联办全程代理的程序和要求
(一)凡需要实行联审联办全程代理的重大项目,县发改委或县招商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心”。“中心”会同监察局及时组织相关窗口负责人召开联审联办全程代理工作会议,县发改委或县招商局的项目主管人员及乡(镇)、办事处的项目代理人员出席会议。
(二)在联审会议上,首先由项目单位介绍项目情况、提交项目材料,县发改委或县招商局的项目主管人员作必要说明。有关项目审批单位填写《长垣县重大项目联审联办流程表》,明确本单位在项目联审联办中具体办理的审批事项和具体承办人员。
(三)各联办单位服务窗口要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单位一次性告知所有申报材料,提供全部表格,并帮助指导项目单位尽快准备好各种文件、图纸资料等,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四)对联审会议形成的意见、决定,各联办单位要根据本单位职责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即时启动审批程序,对审批事项能即办的要即办;承诺件一般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报件要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尽快办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的,要向项目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
(五)各联办单位要将审批事项的进展情况和审批结果及时向“中心”反馈,“中心”服务窗口要在承诺期限内将项目审批结果书面通知服务对象,同时,建立行政审批服务现场评价系统,“中心”各窗口单位要健全服务现场评价设备,由服务对象现场对各办事窗口进行满意度评价。
(六)建立周例会制度,定期通报项目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项目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例会由县重大项目联审联办全程代理工作领导小组召集。
第五条  为确保提高办事效率,各联办单位要加强服务窗口建设,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主抓、窗口人员专办”的组织体系。各联办单位要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对服务窗口充分授权,做到服务窗口有职、有权、有责,凡政策界限明确,无须现场勘察、专家论证、集体研究、技术鉴定的项目,窗口有权自主办理。
第六条 “中心”对项目审批进行督办,只要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原则上立即办理;需要现场勘察、集体研究的,由服务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承诺办理时限,限时办结;对在审批过程中出现运作不畅或遇到特殊情况而影响审批的,要及时向“中心”反映,由“中心”协调解决,“中心”解决不了的,由县重大项目联审联办全程代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七条  县监察局要采取得力措施,强化责任追究,定期对各服务窗口的现场评价结果进行汇总评比,并将结果列入该单位年终行风评议内容之一。对服务不到位、办理情况满意度低的窗口服务单位,第一次对服务窗口进行通报和电视曝光;第二次对窗口所属单位的主管副职进行通报和电视曝光,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第三次对窗口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和电视曝光。同时,对在审批过程中出现的推诿扯皮,拖延不办,效率低下,吃、拿、卡、要、报等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从严处理。
第八条  成立“长垣县重大项目联审联办全程代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
    第九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