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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工作人员单项工作考核评优办法
时间:2013-02-16 10:16来源:未知 作者:信息中心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大厅的管理,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长组〔2012〕73号、长政办〔2011〕77号、〔2011〕84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心”相关管理,特制订“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单项工作考核评优办法。
  第二条 考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为保证考评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由“中心”负责人、有关科室负责人、部分窗口负责人和党员代表组成的考评委员会,考评委员会下设考评小组。
  第四条 “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评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每月考评一次。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包括:考勤考核100分,服务规范考核100分,业务技能考核100分,工作纪律考核100分,环境卫生考核100分。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出月度单项标兵。
  第六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表彰设五个单项工作奖(考勤奖、服务规范奖、业务技能奖、工作纪律奖、环境卫生奖)。每项奖励均设一、二、三三个等次,采取每月进行一次评比,每季度进行一次集中奖励。年终工作人员考评结果将反馈所在单位。
第七条 考勤奖(100分)
每天两签到和两签退,满分100分,缺签一次扣1分。按签勤得分多少,每月汇总签勤情况并公示,对得分高的予以奖励。
第八条 规范服务奖(100分)
  1、未按规定着装,未佩戴胸卡或放置工作标牌的,每次各扣2分。
    2、不能履行首问责任制,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每次扣5分。
    3、言行不文明,服务态度生硬的,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每次扣3分。
    4、站、坐姿势不端庄(如:脚放在桌子上、睡觉等),出现对服务对象不礼貌的,每次扣2分。
    5、给服务对象的受理单或者书写打印的证照、文书、批文、单据等有错,每次扣3分。
    6、不服从管理,违反中心其他管理规定,查实一项扣5分。
第九条 业务技能奖(100分)
  1、不遵守“中心”计算机网络应用程序,操作不当,造成网络系统损坏的,每次扣3分;
  2、不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业务管理有关制度和规范要求办件的,一次扣责任人5分,责任不清的,扣窗口首席代表或窗口负责人2分;
  3、向服务对象解答问题含糊或不一次性完整告知应提交的申报材料的,扣2分;
  4、对窗口办理的审批收费事项漏报、误报和造成窗口信息数字失实的,报件信息数字失实的,每件次扣1分;
    5、因业务不熟悉造成所办事项不能按期办结,或办理出现偏差的,每次扣2分;未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应独立完成的事项的,每次扣3分;
6、因业务或工作方法不当、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好等问题引起群众投诉的,每件次扣3分。
    第十条 工作纪律奖(100分)
  窗口负责人要协助做好本部门派驻“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1、上下班迟到、早退每人次扣1分;迟到、早退月累计五次按旷工一天计算。擅自脱岗(未请假连续10分钟不在岗,视为脱岗)每人次扣2分;旷工每人日扣5分;参加“中心”组织的各种会议、政治学习及“中心”组织的集体活动迟到、早退每人次扣2分,无故缺席扣5分;
  2、正常工作期间每请假一个班次一律扣1分;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不履行续假手续的,按旷工扣分。因公外出需单位领导证明和中心登记记录,每月累计3天以内的不扣分,超过3天的,每超1天扣1分。
  3、上班期间违反“中心”有关纪律规定,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听音乐、看视频、吃零食、串岗、喧哗、带孩子上班等非工作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以及被新闻媒体曝光但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影响的,初次发现给予警告并扣违规人员2分,扣窗口负责人1分;再次发现扣违规人员3分, 扣窗口负责人2分,并向派出单位主管领导通报;违反工作纪律情节严重或被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奖(100分)
  发现有下列项目不合格的,每次扣责任人(无责任人的扣窗口负责人)2分。
1、柜台、桌椅、文件柜洁净,按规定摆放整齐;
2、文件夹、微机、工作资料等办公用品,要保持洁净,摆放合理整齐。
3、在工作区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乱丢纸屑垃圾。或窗口内地面有纸屑、烟蒂、痰迹等。
    4、工作人员衣着整洁、得体,仪容整洁、素雅。
    5、及时到指定位置清理垃圾篓垃圾并保持垃圾篓清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各类评选资格:
  1、一月内累计旷工两天以上(含两天)的;
  2、工作期间有向服务对象索贿受贿等不廉洁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不按时报送业务办件情况的;
4、窗口工作人员因业务办理、服务态度等引起群众投诉,或违反工作纪律,被新闻媒体批评曝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不认真遵守、执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不积极主动配合中心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窗口工作人员可以加分:
1、因服务好受服务对象赠送锦旗或匾牌的,经查实当月直接给经办人员加2分;(加规范服务上)
  2、在日常评比中,受县及县以上通报表扬的所涉及窗口工作人员人均加1分;(加工作纪律上)
3、撰写与“中心”业务有关的信息,在中心简报或网站刊登的每篇加2分;被市级以上刊物采用或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窗口所有人员加1分,作者加2分;(加业务技能上)
4、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集体活动,为“中心”或窗口争得荣誉的加2分;(加工作纪律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考核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