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测绘局窗口办公室(以下简称窗口办)负责承办测绘资质材料的受理工作。省测绘局测绘管理处(以下简称测管处)负责承办测绘资质材料的审查管理工作。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工作。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材料的受理上报工作,对丙、丁级测绘资质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审查意见后,上报省测绘局窗口办公室。
第三条 窗口办承办人员收到测绘资质申请后,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窗口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填写《测绘资质审查受理通知》,送达申请单位。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办应当在受理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由承办人员填写《测绘资质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窗口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局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分管局领导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员填写《测绘资质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同时退还申请材料。
第四条 审查
1、窗口办将符合要求的测绘资质申请材料转交给测管处后,测管处承办人员应当于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核查工作,填写《测绘资质审查表》和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意见表,报测管处负责人。
2、测管处负责人收到测管处承办人员提交的审查意见后,可根据实际情况,4个工作日内在《测绘资质审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意见表,报分管局领导。
第五条 审批
1、对新申请甲、乙级测绘资质的材料实行会审制度,由分管局领导召集国土测绘处、测绘成果与地图管理处负责人和测管处有关人员进行集体会审。对新申请丙、丁级测绘资质和申请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的,在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局)审查合格的基础上,测管处审核相关上报材料,并按照程序进行审批。
2、会审处室的负责人根据会审意见,在《测绘资质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第六条 公示
1、分管局领导收到公示意见表后,4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2、根据分管局领导签批意见,测管处将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在省测绘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第七条 决定
1、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单位,分管局领导3个工作日内在《测绘资质审查表》上签批意见。
2、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单位,测管处应当认真组织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经核实无问题的单位,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经核实存在问题的单位,测管处视情况做出处理;对于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测管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测管处应当在分管局领导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条 乙、丙、丁级测绘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测管处承办人员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建议,填写《测绘单位业务范围变更审批表》,报测管处负责人。
测管处负责人收到测管处承办人员提交的审查建议后,4个工作日内在《测绘单位业务范围变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领导。
分管局领导于3个工作日内在《测绘单位业务范围变更审批表》上签批意见。
测管处承办人员收到分管局领导签批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换发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乙、丙、丁级测绘单位申请名称、地址或者法人代表变更的,测管处承办人员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建议,填写《测绘单位名称变更审批表》或者《测绘单位地址、法人代表变更审批表》,报测管处负责人。
测管处负责人收到测管处承办人员提交的审查建议后,4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测绘单位名称变更审批表》或者《测绘单位地址、法人代表变更审批表》上签批意见。
测管处承办人员收到签批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换发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为申请单位换发《测绘资质证书》之前,测管处承办人员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管处。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审批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
测绘资质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