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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0-08-12 15:3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豫国土资发【2010】73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全面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一项重要举措。自《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60号)下发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按照“集中、集聚、集约”的原则,在规定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了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等特点,用于工业企业生产、基础设施完善的多层(两层以上)标准厂房区。截至2009年年底,全省已累计建成标准厂房2658万平方米,极大地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有效地缓解了我省工业用地紧张的状况。但是,通过调研发现,全省不少地方在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工作中,依然存在着领导认识不到位、协调机制不健全、部门分工不明确、启动资金不足、缺乏激励约束机制、监督考核办法亟待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全省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工作的深入开展。为进一步推动和深化全省多层标准厂房建设,规范管理,省直四部门联合制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工作的意见

   全面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实施、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一项根本要求,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 1号)和《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具体实践,是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的重要措施。现结合我省实际,对进一步加快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自豫政办[2006]60号文件下发以来,我省按照“集中、集聚、集约”的原则,在规定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了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等特点的,用于工业企业生产的,基础设施完善的多层(两层以上)标准厂房。各地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工作取得一定进展。截至2009年年底,全省已累计建成标准厂房2658万平方米。标准厂房的建设和使用,极大地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有效缓解了工业用地紧张的状况。但是,通过调研发现,全省不少地方在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工作中,依然存在着领导认识不到位、协调机制不健全、部门分工不明确、启动资金不足、缺乏激励约束机制、监督考核办法亟待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全省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健全和完善领导协调机制,解决当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部门分工不明确、职责不到位等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由主管副省长、副秘书长召集,省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办公会议,统一领导和定期研究、协调全省多层标准厂房建设使用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也应成立由主管副市(县)长负责,主管秘书长为召集人,上述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相应组织,并设立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标准厂房的建设和使用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我省人多地少、资源紧缺的基本省情,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迎接产业梯次转移、保障招商引资用地、探索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充分认识划定标准厂房区和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是实现工业用地制度改革、提高土地利用率、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认真分析大力推进农村发展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任务所面临的形势,切实研究解决推进多层标准厂房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当前,要重点解决领导、协调机制不健全,部门分工不明、职责不到位,启动资金不足、缺乏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缺位,考核评价办法函待完善等问题。各地务必将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土地调控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进一步加快标准厂房区和多层标准厂房的建设和使用,有效解决土地供求矛盾,确保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简化程序、政策引导

    (一)优先保障标准厂房建设用地

    各类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要建成节约集约用地示范区,普遍建设和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凡用于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项目用地,优先解决用地指标,在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对每个县、市下达不少于3公顷的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各类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的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凡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厂房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标准厂房,严禁单独供地。凡利用新增建设用地进行标准厂房区建设的,按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单独组织建设用地报卷,不受批次数量限制,随报随批。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厂房区的,其用地由市、县(市、区)政府直接批准供应。具体的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不低于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挂牌出让。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倡导集体建设用地集约使用。提倡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安置用地、破产乡镇村企业用地、空闲的合法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在不改变所有权性质的条件下,通过依法流转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允许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他人合建多层标准厂房或自建出租,市、县政府要采取措施,积极引导,将多层标准厂房建在开发区或产业集聚区内。

    (二)对标准厂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等给予优惠

    对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厂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层减半征收,三层以上免征;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二层以上标准化厂房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将原有单层厂房改扩建成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补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对于对外出售的多层标准厂房,可比照商品住宅分割登记的办法分别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新上工业项目必须向产业集聚区集中

    各地新上工业项目要向开发区或产业集聚区集中,特别是要重点加快推进省规划确定的首批180个产业集聚区内的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对适合使用标准厂房的,必须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否则,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政府不予安排各项资金补助。限制城区现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依据城市规划,原划拨工业用地需改变用途从事经营性开发或转让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实施收购储备。对于经济效益不佳,长期亏损且符合进入标准厂房的企业原划拨工业用地可以通过政府收购、土地置换等方式盘活。原企业确需继续使用工业用地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在开发区或产业集聚区内获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也可根据企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在开发区或产业集聚区内租赁使用标准厂房。

    三、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豫政[2008]44号、豫政办[2006]60号和豫国土资发[2007]31号文件对标准厂房区和多层标准厂房建设使用标准和要求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各部门都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标准厂房的建设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标准厂房建设用地计划的下达及新增标准厂房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并抓好集约用地指导工作;省发展改革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做好并指导市、县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多层标准厂房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办理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不同行业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标准,具体指导标准厂房区规划和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在分配土地挖潜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奖励资金时,把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奖励因素进行考虑,用于奖励市、县(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当地标准厂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配置,并按照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市、县发展改革委应依托当地产业集聚区,加快推进多层标准厂房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办理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标准厂房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照豫政办[2006]60号文件要求对标准厂房区内具体地块出具规划条件,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对标准厂房项目进行规划许可,对没有按规划条件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的项目不予规划验收;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各级各部门都要建立固定的协调渠道,明确协商方式,建立定期和不定期联系、交流制度。保持经常性沟通、采取统一口径的统计方法,及时交换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整体工作顺利推进。

     四、相关措施

    (一)防止选址的随意性。标准厂房区一经确定,要严格按照划定的区域位置实施建设。规划部门要做好论证,科学规划集中建设区位置。

    (二)防止出现新的浪费和粗放用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审核标准厂房区建设项目,土地管理部门要全面推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管理,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强化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跟踪监督,防止低标准建设或私自改作其他用途的现象发生。

    (三)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半年内未开工,或者未能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二年内完成全部厂房建设的,不得享受标准厂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优惠政策、资金由市、县政府予以收回。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调研制定多层标准厂房建设使用考核评价标准、考核办法和奖惩措施,尽快把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和使用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五)各地要切实兑现现有优惠政策,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出台相关鼓励优惠政策。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大力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确保工作取得显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