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预警预报
1、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2、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3、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4、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5、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6、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