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152号令》、《国务院240号令》、《国务院241号令》、《国务院242号令》、《河南省政府13号令》、《河南省政府45令》等。
(二)程序
1、立案。指我局对群众举报、信访以及我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立案条件的,依法予以立案查处的行为。
2、调查。指案件承办人员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进行调查。
3、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调查确认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指在作出处理前我局会依法将调查确认的违法事实和处理的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辩的权利;对拟将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时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4、作出处理决定。指根据调查确认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5、送达处理决定。指我局将行政处理法律文书依法送给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后生效。
6、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该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我局依据职权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
(三)办事时限
1、制止区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自接到举报时起 48 小时内到达现场制止,并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自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办结(重大、复杂案件除外)。
矿产资源违法典型案件的行政处罚结果
1、对无证采矿的,责令当事人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对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4、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5、对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6、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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