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 |
国土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条件 |
一、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二、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申报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3、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4、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
窗口办理流程 |
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窗口进行申请、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对提交材料进行核对 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工作人员对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窗口上传的登记发证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签章; 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负责人对审核结果进行核定,出具核定意见并签章 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证窗口工作人员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含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填写《领证签收簿》 |
承诺期限 |
15 |
法定期限 |
30 |
办事窗口 |
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公地址:宏力大道南段路东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国土局不动产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办公电话:0373--8881411 |
监督电话 |
0373-8885279、0373-8881430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