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 |
国土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条件 |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
申报材料 |
1、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 2、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7、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8、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9、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窗口办理流程 |
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窗口进行申请、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对提交材料进行核对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窗口进行申请、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对提交材料进行核对 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工作人员对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窗口上传的登记发证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签章; 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负责人对审核结果进行核定,出具核定意见并签章 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证窗口工作人员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含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填写《领证签收簿》 |
承诺期限 |
15 |
法定期限 |
30 |
办事窗口 |
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公地址:宏力大道南段路东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国土局不动产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办公电话:0373--8881411 |
监督电话 |
0373-8885279、0373-8881430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